“转委托”的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底,原告甲委托被告乙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事宜,并向乙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为:“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事宜”。后乙又擅自将该事项转委托给丙,并向丙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为:“全权委托丙办理甲车的相关事宜”。丙拿到委托书后,将车辆出卖给了车行。甲得知车辆被卖后,从车行高价赎回了车辆。


法院认为:

原、被告自愿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受托人转委托他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本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代理事项转委托给他人,转委托他人时并不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故其应对转委托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代理人可以转委托,但是转委托应当获得被代理人的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仅仅是委托人知道受托人将相关事务转委托他人而没有表示反对的,则不认定为转委托经同意。

律师建议办理转委托手续之前最好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代理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向复代理人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超过其代理权限。

代理人在转委托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办理转委托手续,尤其要明确转委托的授权范围。

如果因代理人转委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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