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利息
很多人在实务中搞不清楚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利息的概念,以及它们能否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主张,下面是小编做的总结,以供参考:
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定金既是一种担保方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定金在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情形下,是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的。只有在给付定金方或接受定金方发生违约行为而适用定金罚则时,定金才起到了定金责任的作用。 定金罚则的内容是:给付方违约时不得收回;接受方违约时双倍返还;预付款属于先部分履行,预付款没有任何一方违约的担保功能,当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时候,收受预付款的一方需要退还给对方相应款项,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只保护接受订金的一方,也就是说接受订金的一方违约的话,归还订金就可以了,而不要求双倍返还,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 定金和利息 分析以往的判决,可以看到法院一般认为,双倍返还定金可以填平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再另请求定金利息的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定金和损害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可知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同时主张。 定金和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知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不可同时适用。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得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知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是相互排斥不能同时并用的。 违约金和利息 (1)借款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借款合同中违约金和利息可以同时主张。 (2)除借款合同以外的合同 法院一般认为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利息的给付并非合同给付的本来目的,而是合同无法履行或非正常履行的法律后果,旨在恢复或补偿受损害的合同关系或合同利益,其属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即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