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婚姻无效?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故事:
男方不顾家人的反对,偷偷和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方领取结婚证。婚前,男方曾自己花钱给女方看病。婚后,女方几次病情发作,男方都尽力为女方治病。由于女方病情的影响和双方自身的原因,男、女双方开始频繁争吵,最终走到了离婚这一步。
答:精神病患者可以结婚吗?精神病人不是绝对不能结婚的。
《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若婚前医学检查患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应当暂缓结婚。卫生部《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第二条规定,精神分裂症者发病期间要暂缓结婚。
可见:精神病患者疾病痊愈或稳定一段时间后便可以结婚。
答:《母婴保健法》虽然说明了婚检项目和暂缓结婚的情形,但并未确定禁婚疾病。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很困难,对于患有某种传染病、遗传病的人,医生可以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对于可否结婚无决定权。
答:《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之第(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实践中对于认定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存在争议;对上述条款中“婚后尚未治愈”这一概念也存在不同理解,从下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看法:精神分裂症的治愈几乎可以理解为痊愈;另一种看法:隔几年就得住院治疗可以理解为病情稳定。
(2014)务民初字第997-1号
本院认为,被告毛某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在被告毛某某未治愈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被告毛某某认为自己的精神分裂症已治愈,但因其出院时精神分裂症未治愈,被告毛某某未提供其精神分裂症已治愈的证据,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之第(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规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应依法宣告无效。
(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0331号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因精神分裂症分别于2001年12月、2009年11月、2011年9月至靖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3月再次入院治疗。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患精神分裂症,在2001年开始治疗后,病情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且在与原告登记结婚时并不处于发病期间,因此本案被告婚前所患精神分裂症不宜认定为“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原告要求宣告其与被告之间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结语:精神疾病患者,建议您婚前与配偶讲清楚病情,取得对方的理解,以助于你们婚后可以更好的互相关心,照顾。精神疾病患者的配偶,您的态度也会影响病人的病情,建议您婚前做足充分的准备,多包容对方,多用平和的态度与对方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