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万没想到,“离婚”还要返还彩礼?

2013年国庆,经介绍人认识三个月后,刘某和强某订婚,通过介绍人给了女方强某36600元彩礼及三金共计45600元,女方的父亲收下了彩礼及三金。

2014年元月3日,双方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开始了同居生活。刘某称,双方仅仅生活了一个月,强某便离开了他回到娘家居住,一直不肯回家;没有任何理由,“妻子”不愿意再和自己生活,这让刘某觉得强某给他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强某返还彩礼36600元及三金共计45600元。面对“丈夫”的一纸诉状,强某也觉得十分委屈,她表示自己和刘某婚后同居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婚后还经常受到刘某的家暴,是刘某强行将自己送回娘家。强某认为,“丈夫”要求返还彩礼于理于法都不合理。

近年来随着彩礼水涨船高,因为彩礼对簿公堂的情形也越来越多,这其中有心酸,有反思,有建议,也有庆幸。可能很多人没有想到,如果出现已经给过彩礼又办不成事的情况,按理说彩礼是需要返还的,那么关于返还结婚彩礼有哪些法律上的规定呢?下面就听小编为您细说一下吧。

我们先看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规定有关彩礼问题的。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结婚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解释虽然没有概括应当返还结婚彩礼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收受的结婚彩礼应当返还。

此外,在处理有关彩礼纠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收人并非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多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有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当事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应予以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收彩礼,故将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2)应注意把握彩礼返还的范围,要根据已付给彩礼是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在实际生活中,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经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3)对于彩礼是否返还,原则上是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的标准,如果双方已经结婚,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达到,无特殊情况时不用返还彩礼,而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就属于特殊情形。

对簿公堂,即便返还了彩礼,最初的那份情感也不再回来,是否我们本就不该让彩礼羁绊了纯洁的爱情和婚姻?小编在此忠告大家,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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