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解聘通知书》


王先生于2014年5月被一家广告公司营销部门聘为营销部经理一职,并签订了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2014年7月的某日,广告公司突然向王先生发来一张《解聘通知书》,原因是王先生在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王先生很诧异,来公司工作的这两个多月里,他一直兢兢业业,还经常主动加班为公司争取客户,提升业绩,上周还得到过领导的表扬。怎么突然就要和我解聘了呢?为此王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广告公司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且支付王先生经济补偿金......

广告公司的此种做法是否合理呢?难道王先生就这么被公司开除,没有任何补偿吗?

事实上,在试用期内企业确实享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企业行使这项权利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有关企业含职务说明、任职资格等录用条件的通知单,在新员工正式办理入职续时签名确认。其次,是企业发布的招聘广告中有关招聘职位条件的说明。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供王先生工作的职位说明书,且没有任何双方确认的考核标准对其进行判定。最终裁决广告公司败诉,并向王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所以,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应依据特定程序:

1、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

2、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

3、如果劳动者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对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能胜任,说明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

4、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办理入职时,注意流程的规范性,有列明具体录用条件的录用通知单的确认,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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