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经过公证的协议,不予受理?

小律我本着行侠仗义、热心服务群众的豪情精神,从某法律援助中心接了一个有关遗赠扶养纠纷的案子。


申请法律援助的是一位80多岁的老人,老人无儿无女,孤苦无依,便在前些年与一对年轻夫妇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


双方约定:夫妇于老人在世期间照顾老人,老人去世后夫妇继承老人的房产。随后双方还对该《遗赠扶养协议》进行了公证。


协议签订后没过几年,这对年轻夫妇便不愿意再照顾老人,不仅不管老人的衣食,还殴打老人。老人最终无法忍受,便寻求法律援助想要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接受老人的委托后,本小律准备好所有的诉讼材料,代理老人去某区法院立案,结果立案大厅的法官告诉小律,由于当事人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经过公证,则该案的管辖权应该在中院。


小律一下子就懵了,随即给老师打电话汇报立案情况。与老师进行短暂的沟通后,小律冷静下来,听从老师的安排,先给中院打电话,询问其“是否受理解除经过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得到中院的否定回答后,小律又查到2016年该区法院刚受理过一起同样类型的案件。


那么以前能受理,现在为什么又不能受理呢?


经过与该立案庭的法官再三沟通,法官也咨询其他同事后,最终认为本案属于该法院受理范围,最终受理了此案。


看来咱们的法官也有犯糊涂,也有不清楚法院级别管辖的时候啊!

    

经过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小律得知与公证有关的活动,受理法院为基层法院,除非诉讼标的额很高,才由中院审理。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有的与公证有关的事项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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