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关系:不是你想断就能断

2月15日,杭州《都市快报》第五版整版刊登了一则断绝父子关系的声明,确切地说,这是一封父亲写给90后儿子的信。



该父亲称,儿子从小爱跟他一起玩,但从高中起,父子沟通越来越少,朋友圈还把他给屏蔽了。父亲在研究了90后群体在这个阶段的行为特点之后,决定要登报广而告之:断绝父子关系,从此跟他做兄弟。

或许大家还在其他地方看到过类似的事情发生,小编也在网上搜索了一下“断绝父子关系”这个关键词,出来的结果让人吃惊!

从搜索的结果中,小编发现,之所以会闹到断绝父母子女关系这个程度,很大程度上,子女一方是存在很严重的问题的。比如下面这位X先生,就是小编接待过的一位当事人,当时对话是这样的:



X先生:律师,您好,我有个问题想咨询?

律师:您好,请讲!


X先生:我要告我的父母,他们不给我钱。

律师:您多大了,身体健康吗,做什么工作?


X先生:我30岁了,身体健康,刚辞掉工作,现在在家没事干。

律师:您已经年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问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您的父母没有义务抚养您。


X先生:我结婚买房的时候他们是不是应该给我钱?

律师:从法律角度来讲,您的父母没有为您买房的义务。


X先生:我父母偏心,把钱都给我姐了,我要告他们,我要跟他们断绝关系。

律师:不好意思,您的请求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可以支持。相反,如果您以后不尽赡养义务,还可能触犯法律规定。


小编只想说,父母给了我们生命,把我们养这么大,真心不容易。您还想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真的是天理难容,法理更不能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分为2大类: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


在我国,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只有子女被他人收养以后才能消除。同时只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才可以被收养,成年人一般不能被收养。


因此父母子女关系不是你想断就能断的。并且,我国法律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父母子女关系不是你想断就能断得了的!血浓于水的亲情可不能轻易的就让你给糟践了!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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