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憾|美女大学生校外兼职时不幸死亡


今日小编在腾讯新闻上看到这样一个报道,就读于河北大学大三年级的一位妙龄女大学生,寒假在天津某电子厂兼职打工时因过度劳累而吐血死亡。




小编看到这个消息后非常遗憾和忧心,便查找了相关法规和相似案例,希望可以为这位女大学生获得工伤赔偿找到法律依据,可是结果并不尽如人意。



案例来源:(2015)兴民终字第990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X到被上诉人S水疗会所工作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余X于2014年2月10日到S水疗会所工作,当时余X还是兴义市民族师范学院2012级统计学全日制在读大二本科学生,其并没有完成全部学业,尚未脱离学校规章制度的管理和约束,不能完全支配自己的时间,并非完全的自由之身。余X利用假期到黄金海岸水疗会所工作,应视为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据此,余X请求与S水疗会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关于余X在黄金海岸水疗会所工作期间被他人打伤遭受的损失,其可通过侵权之诉另行解决。

寒暑假期间,有的大学生可能会为了赚取生活费或者丰富社会实践经验而选择勤工俭学,去一些单位进行短期的工作。


此时他们的工作方式跟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一样,每天工作8小时左右,目前相关的劳动法规将他们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


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能构成雇佣关系,因工负伤时由雇主或者第三人承担损害责任,无法享受工伤保险赔偿等社会福利。


还有一种情况是,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者周末去校外打零工,如去肯德基、麦当劳等地打工,按小时计酬,一般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虽然有争议,但此种情况尚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此时大学生因公负伤尚有可能被劳动法保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小编期望不久的未来,劳动法相关法规至少可以明确地将与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在校大学生纳入其保护范围,全面保护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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