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啊吹啊我的骄傲放纵~

不知道各位粉丝朋友每天早上是什么把您从梦中唤醒的,对于笔者来说,每天早上把我叫醒的,是内心那份对工作的责任!



好了,不装了。其实是每天四个闹钟还有今早的大风把笔者弄醒了。



根据中国天气网的天气预报,今天西安是微风。



是的,“微风”!一阵能让人骄傲放纵的“微风”...



就在笔者努力对抗着风中落叶和杂物的时候,马路对面的建筑工地围挡突然被风吹倒,砸在了一辆停靠在路边的车上。心疼那位车主...


当时的场面大概是这样的



那么问题来了,面对这样的飞来横祸,车主能否索取赔偿挽回损失,又该向谁索要赔偿呢?



首先,可能很多人会想:这大风吹的,不应该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任。”么?但是在这一法条后面还有一句话“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我们再来看看其他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这里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来,设置施工围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这起事故负责。因为在设置围挡时,施工方应当或者可以预见到恶劣天气可能会造成围挡移动甚至倒塌的后果,但是施工方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放任了这种危险存在,最终导致了围挡被风吹翻,砸中车辆的后果。


所以,受损车辆的车主可向施工方进行索赔。


在此,笔者也想提醒各位,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高层建筑附着物、悬挂物坠落,同样有明确规定,因致害物所有人、管理人管理不当或存在疏忽造成他人损失的,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家住高层的朋友一定要注意自家阳台上不要放置花盆等杂物,以免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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