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爱好惹人烦!

每天下午两点一过,笔者就知道,“欢乐”的表演时光就到了。



为啥这样说?因为除开刮风下雨,每天下午,总有一群老先生老太太会带齐他们的装备汇集到长安广场,开始新一天的演艺活动。



表演的节目每天都大致相似,秦腔、歌唱、二胡...或许听上去,这都不是什么大事,老人家闲着无事,出门遛弯参加一下这种活动,无非就是个爱好,而且多和社会接触也有利于老人家的身心健康。


在现如今,子女们都忙着上班、儿孙们忙着上课的现状下,老人参加户外群体活动,是他们最好的排解寂寞的方式了。


但是,这样的表演活动如果配合上了喇叭,甚至是高音喇叭的时候,就会显得不那么美丽了。


先来看看笔者所说的长安广场的位置吧。



从地图上,我们可以看到,长安广场位于西长安街上,四邻不少居民小区。在直线范围300米内,有金堆城小区、圣和家园二期、太阳新城、长乐小区、长安新都市、兴龙花园、晶鑫丽座等大型居民小区。


在地图上,笔者特别标注了学高律所所在的钼都长安大厦到长安广场的直线距离:146米


所以,大家应该可以感受到笔者的绝望...



笔者其实很不想把这些老人家所制造的声响归结于噪声,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这类声响有一个专门的分类:生活噪声。



在西安市政府2014年12月发布的《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对于这类生活噪声有着专门的规定:


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17条 【公众活动噪声防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期间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对噪声扰民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第5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开展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中,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


说到底,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更有追求快乐生活的权利。特别是老年人,忙碌了一辈子,终于可以闲下来颐养天年的时候,能够找到一点兴趣爱好,并通过此结识到不少新老朋友,对于他们来说,是最幸福不过的事情了。


但是,有一句话是不分年龄都适用的“在行使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笔者绝不是反对老人参加这些活动,只是希望老年人朋友在享受快乐的时候也能够照顾一下身边人、年轻人的感受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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