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击之谜

清朝雍正十年(1732年)六月的一天夜晚,在献县(今河北省中部)一带下了一场大雨,雨势猛烈,电闪雷鸣,煞是吓人。第二天一大早,有村民来报官说:在县城西郊的一个村子里,有个叫吕松的男子被雷劈死了。知县随即带人赶赴现场勘查,现场惨不忍睹,草房房顶被掀飞,房梁断裂、地面也被劈出一个深坑。


经查,雷击当日,死者吕松的妻子恰好回了娘家。并且由于当晚天气恶劣,现场也没有相关的目击证人。一时间,案件陷入了僵局。吕松是因为冒犯了上天而被神雷惩罚的流言传得沸沸扬扬。


半个多月后的一天,知县突然命人拘捕了案发地村民丁坤。很快,丁坤就承认了自己与吕松之妻为掩盖二人私情,合谋杀人的罪行。


原来,知县观察现场发现:爆炸的情形不像雷击自上而下,而是自下而上。同时,被派出暗访的人不仅了解到丁坤近期曾购买了不少火药、硝石和硫磺,还知晓了他与吕松之妻通奸。据此,知县推断出丁坤与吕松之妻合谋,制造爆炸物,趁雷雨天炸死吕松,让人们误以为是雷击杀人。


凭借知县的科学常识和缜密思维,最终将这场看似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意外事件,实则故意杀人的案子查得水落石出。凶手丁坤与死者之妻因合谋杀死吕松,依律一并处斩。


此案若发生在今天,凶手丁坤与死者之妻合谋杀害吕松,构成共同犯罪,其中丁坤是主犯,死者之妻是从犯


那么丁坤和死者之妻到底构成什么罪名呢?是故意杀人罪,还是爆炸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学高律所南新建律师提示:这个案子的要点在于犯人丁坤与吕松之妻以一个主观故意(预谋杀害吕松),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利用火药爆炸将吕松杀害),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构成想象竞合,一般来说会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量刑。


为什么最后会以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呢?这样就需要我们对于法条来进行分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到,爆炸罪主要侵犯的是不特定目标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即侵犯的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特定目标的人身权利。在行为人实施爆炸行为时,如果当时的环境和条件只能杀伤特定目标,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对象,但行为人预见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以爆炸罪论处。


本案中,丁坤虽采用爆炸手段来杀人从表面上看触犯了刑法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爆炸罪,但他仅以杀害吕松为目的实施了杀人行为,其行为结果也只是达到了他想杀害吕松的目的,并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故此,根据刑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丁坤的整个行为将会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Tips:


①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②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以主观故意犯罪从重处罚。


③罪刑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我国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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